音乐学院教学管理人员、教师听课制度
(2023年4月修订)
为了做好音乐学院的教学工作,强化教师的教学意识,端正教学态度,保证教师教学时的授课质量,完成教学任务,根据《肇庆学院党政领导听课制度实施办法(2023修订稿)》,特修订本制度:
一、教学管理人员听课制度
1.党政领导每学期听课8学时以上,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教学工作委员、各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听课10学时以上。教学管理人员所听课程应尽可能涵盖本专业所有学科,较为全面地掌握教学的系统动态,把握整个教学活动。
2.教学管理人员听课方式以随机、随堂为主,也可有组织地重点听课、联合听课。随机、随堂听课前可不预先通知,授课教师和被听课班级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听课。
3.党政领导听课原则上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和期中教学检查为集中听课周。
4.教研室主任要组织好本教研室的听课活动,每学期要有1次以上的集体听课活动,观摩教学。
5.教学管理人员通过教学质量管理平台开展评课工作,根据听课情况,及时登录平台填写意见和建议。评语要客观公正,不能简单草率,应付了事。听课过程中只听讲、观察,不发言。
6.听课人员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向任课教师和学生了解教学情况,分析和研究教学状况,与任课教师交换意见。
二、教师听课制度
1.音乐学院教师每学期听课至少2次,听课对象为本教研室成员,也可以是其它教研室的教师。
2.音乐学院教师的听课时间由个人掌握,听课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3.教师通过教学质量管理平台开展评课工作,根据听课情况,及时登录平台填写意见和建议。评语要客观公正,不能简单草率,应付了事。听课过程中只听讲、观察,不发言。
5.听课人员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向任课教师和学生了解教学情况,分析和研究教学状况,与任课教师交换意见。
6.音乐学院教师要积极参加本教研室组织的集体听课活动,不得缺席。
三、其它
1.学院听课情况将作为本单位教学管理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教务处和教学评估与督导中心对音乐学院听课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对听课情况进行统计和公布。
2.学院的全体教师要在每学期的第15周前完成听课任务,听课任务结束后则无法进行录入。
3.音乐学院没有完成学期听课任务的教师要接受学院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