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学院本科生导师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任教师在全员育人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教师在对本科生思想引领、学业指导、能力提升、职业规划、毕业设计、实验指导、毕业论文写作、升学就业的全方位覆盖,进一步深化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根据《肇庆学院本科生学业导师管理办法》、《肇庆学院关于学分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本科生导师,是指对本科学生全程学业指导为核心,兼顾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生活、心理等方面指导的专任教师。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任职本科生导师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关心学生成长成才;
(二)熟悉学生所在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熟悉学校相关教 学管理、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一定的科研能力,原则上必须具有一线教学资历的在职专任教师;
(四)任职年限原则上须满一届(四学年)。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四条 本科生导师的指导工作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课阶段前必须集中指导,集中指导每学期不少于2次,分散指导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分散指导主要通过面谈、电话、邮件和短信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主要工作内容
(一)做好学生的专业思想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目标,针对专业发展趋势、专业人才培养定位、课程设置以及就业去向等内容对学生进行专题指导,提高学生的专业认识,培养学生的专业学习兴趣。
(二)指导学生制定并实施学业规划。帮助学生了解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根据学生的学习基础、能力素质和个性特点,结合社会需求,指导学生确定学业规划并逐步实施,以及选择专业(方向)分流。在学生开展专业见习、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专业实践与职业生涯规划(考研以及考证)等给予指导。
(三)指导学生选课。结合我校学分制选课管理办法,指导学生合理修读课程和安排学习进程,特别是学生选课、免修、辅修、修读第二学位、学业考试等给予指导。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遴选与配备
(一)凡符合导师任职条件的教师都有义务担任本科生导师。
(二)本科生导师实行聘任制,学院负责有关本科生导师资格的审核和聘任,并报送教务处备案。
(三)学院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科生导师配备方案,并根据师生专业、学科相近的原则为学生分配导师。为保证指导质量和效果,原则上一名导师指导一个班。
(四)在新生入学教育周,向各班级公布导师名单。分配后如更换导师,需填写更换导师申请表,并经导师同意和学院审核后,方可更换导师。
(五)导师的聘期一般为四年,聘期中导师因长期外出进修、身体等原因无法指导学生的,需提请学院安排好接任导师。
第七条 导师的管理
(一)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为副组长、各系(部)主任为组员的本科生导师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实施细则的制定、导师的聘任、工作指导、管理与考核等工作。
(二)学院将定期地开展本科生导师培训或交流工作,促进导师工作质量和效果的提升。
(三)经费和导师工作量补贴。根据学院党政班子讨论,本科生导师工作量按照500元/每学期。
第八条 导师考核
(一)实行“本科生导师指导记录制度”,本科生导师须每学期末报送指导记录,作为指导工作考核和评价的依据。填写《肇庆学院本科生导师工作考核表》应注重所指导学生的考研率、论文发表、课外竞赛参与、出国留学、毕业就业等指标和成果。
(二)本科生导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每位本科生导师的工作给出考核意见。考核主要从导师工作投入、工作成效、学生满意度等方面,分别由个人自评、学生评价和院系督导评价等组成。考核结果公示后报学校教务处。
(三)导师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优秀,指完成工作任务且成绩突出;合格,指能够完成工作任务;不合格,指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且工作质量不高。
(四)担任本科生导师工作学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教职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之一计入本人业务档案。本科生导师的经历及考核结果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岗位级别提高和年度评奖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20级本科生开始试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音乐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