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15音乐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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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学院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试行)
2021-09-05 12: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试是检查教学效果、促进教学质量提高的重要手段。  

第二条 为了保证考试正常进行,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纪律观念,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依据《肇庆学院考试管理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考试工作的组织


第三条 考试前学院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考试各项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 考试时间:凡教学大纲中考核方式含期中考试部分的课程,必须安排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安排在该学期最后两周。  

第五条 考试地点:期中考试原则上安排在原上课教室;期末考试地点由教务部门统一安排。  

第六条 教务员应统筹做好考试相关的准备工作,各教学部应在期中考试前两周,期末考试前三周及时上报考试的专业、年级、人数、课程名称等信息。  

第七条 学院组织召开监考教师会,学习学院有关规定,做到:增强责任感,熟悉《监考人员守则》、《肇庆学院考场规则及违纪处分办法》等文件。  

第八条 召开学生大会,宣传学院对考试的要求;提倡平等竞争,反对考试作弊,要求 学生自尊、自爱、严守纪律。  


第三章  考试命题


第九条 考试命题工作原则上由教学部负责,命题工作应在考试前两周完成,并按时上交教务主管部门。  

第十条 期末考试科目要求在课程结束前命题3套以上(雷同率不得超过30%),其难度、广度和份量应相当。同一门课程近三年的试题内容重复率不得超过30%。  

第十一条 试卷命题应着重检查学生对所学课程基本内容的理解,掌握和运用,同时也应检查学生的综合应用、创新等能力。

第十二条 命题内容中,具有明确答案的试题,应附加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参考答案中应包括各种可能的常见答案。  

第十三条 考试方式应根据课程的特点而定,与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一致。

第十四条 逐步建立“试题库”,配合学校逐步推行教考分离,使命题工作进一步做到科学化、标准化。


第四章  试卷的制作与保管


第十五条 命题教师应负责制作样卷。  

第十六条 试卷的印刷与考前保管工作由教务负责,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 试卷的印刷及装订任务必须在考试前一周完成,并确保试卷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 试卷的印刷完成后由教务保管。所有接触过试卷的工作人员对试题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如有泄密,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试卷密封后,必须在规定的考试时间,由监考人员在考场学生面前公开拆封、分发试卷。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拆封试卷袋。  

第二十条 考后的试卷,由教务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保管到期,应指定专人集中销毁。  


第五章  监考、巡考人员守则


第二十一条 主持监督考试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工作,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 教务在具体考试安排中落实监考人员名单。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提前20分钟签到并试卷,进入考场,逐个检查考生有效证件,并核对是否按要求入座。在发卷前统一处置不准带入考场的书物和相关文字材料的纸张。  

第二十四条 分发试卷后,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查对试卷是否有误,还应提醒考生在答题纸上指定的位置填写相关的考生信息和考试信息。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许作任何解释和暗示,若因印刷不清或分发错误,考生举手询问时,方可给予答复、更换。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应阻止与本考场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第二十七条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现象,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监考人员在考场内不得吸烟、看书报,谈笑和打瞌睡,不得随意离开考场。  

第二十九条 监考人员要时刻注意考生情况,如发现考生出现意外,无法坚持考试,应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考试时间终止前10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考试时间。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应令考生停止答题,立即交卷。  

第三十一条 考生交卷时,监考人员应及时清点试卷和答卷,如发现试卷或答卷缺少,应负责追回。

第三十二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结束后应及时按规定装订好试卷、答卷,并按要求填写《考试情况记录表》,一起送交考试现场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巡考人员由教务部门选派人员组成,负责对所有考场的巡视、监察工作。  

第三十四条 巡考人员应认真检查各考场监考人员行使职责情况和考场运行情况,若发现考生违纪、作弊现象,应协助监考人员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 监考、巡考人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者,将以教学事故论处。  


第六章  考场规则


第三十六条 考生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准备好贴有本人近照的学生证、身份证和考试所必需的用具,关闭手机,按照指定的座位对号入座。无证者或不按指定座位就座者一律不准参加考试。  

第三十七条 考生不得携带书本等与考试相关的材料进入考场,携带者应将上述物品存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  

第三十八条 考生应在试卷和答题纸上规定的地方填写分院或系、专业、班级、姓名、学号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 开始考试后,考生应在15分钟内先检查试卷是否有印刷问题,如有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监考并更换试卷,超过规定时间不得更换试卷。  

第四十条 若考生迟到30分钟,则不准进入考场并以该课程缺考论处;开始考试后的30分钟内,无论答题完毕与否,一律不准离开考场。  

第四十一条 考生不得中途离开考场,特殊情况必须离开考场须征得监考老师同意并有监考老师随行,否则按交卷处理。  

第四十二条 考试时不得互相谈话、左顾右盼、互借文具,如确需借用文具,应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由监考人员代为转借。  

第四十三条 交卷时,考生应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翻盖放在桌上,由监考老师统一收取。  

第四十四条 考生应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完成答卷,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高声喧哗,违者按作弊和违反考场纪律论处。  

第四十五条 考生应以诚信为本,自觉独立完成考试。凡有作弊行为者,严格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评卷和成绩管理


第四十六条 评卷教师要严格按照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进行评卷,评卷工作要做到认真、细致、公正、准确。  

第四十七条 评卷教师应于考试后及时完成试卷的评分和登分工作,并填写好《成绩登记表》、《试卷分析》、《课程报告》等按时送交教学秘书。  

第四十八条 评卷、登分工作结束后,由教务负责复查。经查明有误者,应及时更正,备注更改原因,并由复查人签名以示负责。  

第四十九条 成绩公布本着“严谨、保密”的原则,开通网上成绩查询系统。教务在公布成绩之前必须进行严格的核对工作。学生、任课教师和相关教务人员须利用个人账号和密码登陆进行相关查询。  

第五十条 学生成绩以教务部门公布的成绩为最后成绩,原则上不再作修改。如果对成绩有疑问,并且能够出具具体、明确的理由及证明材料的,可以在新学期注册之日起三天内递交书面申请,逾期一概不予办理。对无具体、明确理由和证明者一概不予受理。  

第五十一条 成绩的存档工作由教务部门统一执行,学生毕业后转入档案室保存。  


第八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十二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10.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11.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12.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13.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或出现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或考生座位上有以上物品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10.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考生有第五十二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学院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取消所考科目考试成绩,并予以警告及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处理。  

第五十五条 考生有第五十三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计算,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协同作弊者与作弊者同等处理。  

第五十六条 考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学院考点组织的各类国家教育考试中,若相关考生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除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3年的处理。  

第五十七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第五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院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2.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3.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4.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5.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6.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7.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8.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违规行为处理程序


第五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六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处理。  

第六十一条 主管部门对考生或考试工作人员做出违规行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六十二条 考生对主管部门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诉;考试工作人员对违规处理决定不符的,可依照《肇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提请复议。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肇庆学院音乐学院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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