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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学院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2016-05-04 10:29  

    广东省肇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肇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金来源
    本基金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汇八方涓流、襄教育伟业,全面支持和推动音乐学院教育事业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本基金的主要来源是:
    1.接受肇庆学院(含原肇庆师范专科学校、西江大学、肇庆教育学院等)毕业的历届校友和在校的教职员工、学生的捐赠。
    2.接受教职工亲属、学生亲属、社会各界个人及团体组织和港澳台同胞的捐赠。
    3.接受设立各种专项奖励、助学和建设捐赠。
    4.接受实物捐赠,包括房产、图书、仪器设备、车辆和有价证券、书画作品等。
    5.捐款实行自愿的原则,捐赠的数目不限,其捐赠的方式和用途可由捐赠者与肇庆学院音乐学院或广东省肇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共同商定。

    第二条  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1.所有捐款统一纳入广东省肇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基本账户,按照《广东省肇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管理。
    2.本基金(捐款)主要用于音乐学院在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课程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学风建设、创业就业工程、展演赛活动、社会服务以及学生在学习、实践技能及各类层次的活动所需经费;用于奖励各方面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师生;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奖(助)学金、竞赛与评优奖金、评委评审费、演出补助、差旅费、交通费以及与活动项目有关的其他开支。
    3.各种奖励和专项建设捐赠,按照双方商定使用。
    4.对拟奖项目及评奖办法由音乐学院具体制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每年评奖一次;对当年拟奖项目,由音乐学院在年初进行预算安排,报广东省肇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核准。
    5.对评奖结果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批,报广东省肇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审核后由音乐学院颁奖。
    6.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每年向基金管理委员会通报年初的开支预算、年终的执行情况,以及每年的工作计划。
    7.基金管理委员会履行向社会和捐赠者公布信息的义务,每年定期向社会或捐赠者公布本基金的年度工作报告,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欢迎捐赠者查阅有关捐赠的使用情况,接受捐赠者的监督。

    第三条  基金组织机构

    1.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设名誉主任若干名,名誉委员若干名,主任1名,执行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
    2.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由音乐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担任,秘书长由音乐学院办公室主任担任,委员由音乐学院教师、捐赠者代表和校友代表担任。
    3.名誉主任由热心本基金的社会知名人士和对基金作出重大贡献者担任,名誉委员由对基金作出较大贡献者担任。
    4.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审议和报告本基金的重大事项,特殊情况下,委托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相关决定由下次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确认;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为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5.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基金管理委员会授权音乐学院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基金的鸣谢办法

    1.依据《广东省肇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鸣谢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者,应根据相应的捐赠数额给予相应的荣誉。
    2.对专项捐款建立的艺术团队、实验室以及开展的各项活动,视情况可以捐赠者的名字或意愿进行命名(冠名)。
    3.对捐赠项目每年达2万元人民币及以上者,音乐学院将在每年颁奖时邀请捐赠者出席颁奖仪式。
    第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广东省肇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和捐赠者协商处理。解释权属广东省肇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六条  本办法于2014年 7 月 7 日广东省肇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正式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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