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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学院师生集体外出活动管理规定
2012-06-01 00:00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师生集体外出活动管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防范为主”的思想,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秩序,确保师生人身安全,促进平安和谐校园建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师生集体外出活动指学校根据上级行政部门要求或教育教学需要而组织的师生离开校园所进行的活动,主要包括组织师生外出开展的军训、庆典、春游、秋游、参观学习、培训、社会实践、社会调查、各类竞赛活动、文艺体育活动及其他有关单位组织的活动。学校工作计划、教学计划中安排的常规教学实践、考察、交流、学习活动按计划进行。

    第三条  组织师生集体活动,必须明确活动目的。

    组织师生外出各类活动,必须依据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缜密思考,精心组织,目的明确。凡未经学校批准,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同意师生擅自组织和参加外出活动。教师和学生私自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外出活动的,经调查核实后,根据事实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组织师生各类外出活动,要有外出活动计划,并适合师生年龄及身心特点,有益身心健康。没有外出活动计划,不适合师生年龄和非有益身心健康的,学校不予审批。

    第五条  组织师生各类集体外出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活动申报审批制度。

     (一)在本市范围内,组织40人以下,需集中乘坐汽车等交通工具的各类集体活动;到本市范围外,组织20人以下的各类集体活动;凡社会上需要学校组织学生20人以下参加的各类庆典仪式、文艺演出等一切集体活动,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二)在本市范围内,组织40人以上,需集中乘坐汽车等交通工具的各类集体活动;到本市范围外,组织20人以上的各类集体活动;凡社会上需要学校组织学生20人以上参加的各类庆典仪式、文艺演出等一切集体活动,必须经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受理单位提出意见,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再送学校院长办公室备案。

   (三)集体外出活动的申报审批实行归口管理。其中师生教学活动由教务处受理,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工作、考察、交流(包括党员学习考察活动)由学校院长(党委)办公室受理,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社团活动由团委受理,学生活动由学生处受理,工会活动由工会受理。受理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行政教辅机构人员学习考察活动由提出活动的部门处室直接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四)师生集体外出活动,应严格履行申报程序,填写《肇庆学院师生集体外出活动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一份存学校院长办公室,一份存受理单位,一份存带队责任人),表内要明确活动内容和安全预案。一般情况下,组织市内师生集体外出活动须提前 3个工作日提交申报材料及审批表;组织师生到市外省内集体外出活动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申报材料及审批表;组织师生到省外集体外出活动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提交申报材料及审批表;组织师生境外交流的集体外出活动(含港澳台地区),应提前1个月提交申报材料及审批表。申报材料未经审核批准,任何部门不得组织师生参加集体外出活动或参加商业性庆典和演出等活动。

   (五)对于不报、漏报和报告不实或未经批复提前办理有关手续擅自组织外出的,学校将认真调查,追究责任,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出了安全责任事故,要依法依规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条  组织师生集体外出活动,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

       组织活动部门和师生要事先对活动场地及活动线路进行考察,及早排除安全隐患;出发前,要检查参加活动的师生的身心健康状态,检查交通工具以及携带的常用物品、药品等。同时落实活动安全责任人,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活动安全、消防安全、防伤害安全、饮食安全等方面的安全教育。活动前,有必要把活动内容及要求明确地通告参与外出活动人员。

    第七条  组织师生集体外出活动,要切实加强活动的组织管理,确保师生安全。

    学生进入活动目的地,活动组织者不能让学生放任自流;凡是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地带,一定要注意活动地带的合理容量和活动场所、设施的安全性,应安排工作人员执勤,防止积压、倒塌、跌落等事故的发生。进入高山峡谷、河流湖泊等危险区域,组织者要不断提醒师生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如到山区活动,严禁学生到荒山野岭游玩、野炊,防止山林火灾、翻车、迷失、摔跌等事故;如在暴雨、大风等恶劣天气里,严禁学生到河流、水库游泳,防止溺水等事故;到风景区、名胜区活动,必须教育学生遵守管理区的规定,注意公共卫生,注意环境保护,在公共活动室和旅馆要特别重视消防安全等。活动结束时,必须集中清点活动人数及物品等,返校后应及时向学校报告活动安全等情况。

    第八条  学校原则上不组织、不鼓励、不提倡涉及收费的师生集体外出活动。确需组织涉及收费的师生外出集体活动的,要经学生代表讨论,学校研究同意。有关活动内容及收费标准应及时公示,涉及收费事宜的学生集体活动,学生有权决定是否参加。

    第九条  组织师生外出活动, 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申报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带队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

    活动过程中若发生事故或有关投诉,组织者应在第一时间口头或电话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并在事发后24小时内书面报告相关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和安抚工作,如果相关责任人存在失职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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