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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学院学生会章程(修正案)
2023-09-05 15:5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音乐学院学生会是在中共肇庆学院音乐学院委员会的领导下,中共肇庆学院音乐学院委员会肇庆学院学生会的指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音乐学院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

(二)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学院团委和肇庆学院学生会的指导下,依照宪法、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章程,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

(三)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思想成长、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四条 本会为肇庆学院学生会团体会员。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在肇庆学院音乐学院就读的中国籍(含港澳台)在校全日制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参加本会开展的各种活动;

(二)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三)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各项任务。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运行

第八条 音乐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音乐学院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音乐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次。特殊情况,经音乐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并经学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个学期。

音乐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音乐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肇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音乐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按以下原则产生代表:

(一)音乐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个年级班级,其中校、院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5%。班级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班级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1人的以1人计。

(二)音乐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九条 音乐学院学生会委员会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音乐学院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

音乐学院学生会委员会须由音乐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

音乐学院学生会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音乐学院学生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监督学生会章程实施;

(三)听取、审议学生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五)决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六)选举产生出席肇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常设机构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音乐学院学生会委员会不得代替学生会执行机构行使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功能。

第十条 音乐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及工作部门是音乐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配合学院团委指导学生会的专职团干,重点抓好学生会举办各类活动、发布重要信息、开展对外联络、使用经费物资等事项的审核管理,确保学生会日常工作不出偏差。

音乐学院学生会主席团须由音乐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音乐学院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集体负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向音乐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及学生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主席团实行轮值制度,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

主席团成员不超过人,可聘任学院团委专职干部作为秘书长协助工作。

音乐学院学生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学生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二)落实常设机构提出的工作意见;

(三)决定聘任学生会秘书长;

(四)批准任免学生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五)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会主席团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音乐学院学生会根据主责主业设立工作部门,工作部门一般不超过个,工作人员一般为二十至三十人,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音乐学院学生会主办的重大工作或活动,可根据需要以项目化方式招募志愿者,吸收同学参加,因事用人、事完人散。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十一条 各班级团支部属于音乐学院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所在二级学院党组织领导和所在学院团组织、音乐学院学生会指导。

第十二条 各班级班委发挥贴近广大同学的优势,音乐学院学生会指导下承办面向全学院学生的具体工作项目。

各班级班委协助音乐学院学生会广泛动员广大同学的力量开展学生会工作,在班级工作的基础上开展符合学院特点、适合同学要求的活动。

第十三条 音乐学院学生会每年至少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等形式听取各班级的工作报告及意见建议

每年各班级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并对考核结果在学院内进行公开。

 

第五章  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音乐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应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应是信念坚定、品行端正、乐于奉献、作风务实的学生,应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学业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第十五条 音乐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的遴选工作要面向广大同学,由班级团支部推荐,经学院团委和学院党委审核后确定,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并对结果进行公示,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十六条 音乐学院学生会对于达不到学业要求标准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六章  从严治会

第十七条 音乐学院学生会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音乐学院学生会坚持党委的全面领导,定期向学院党委汇报学生会工作,重要事项报学院党委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音乐学院学生会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须由学院团委和学院党委共同研究决定。

音乐学院学生会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学团委报告。

第十九条 音乐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关于学联学生会工作人员改进作风服务同学的若干规定》,胸怀崇高理想,恪守学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守纪律、讲原则、作表率。

学生会工作人员出现违反校规校纪、道德失范以及与学生不相称行为等问题的,音乐学院学生会应积极配合学院团委调查核实,按规定和程序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音乐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

评议会以学生代表为主,团委、学院党委等共同参与

音乐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参加评奖评优、评测加分、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等事项时,应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不允许与其岗位简单直接挂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解释权归音乐学院学生会所有。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20221010音乐学院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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