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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学院关于学生重修补考的暂行规定(肇学院[2003]1号,2008年4月修订)
2011-10-17 00:00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和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特对我校学生重修补考的有关事宜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必修课、限选课(学校规定不列入重修的课程除外)考核不及格者均应重修补考,重修以学生自修的方式进行,学校一般不统一安排重修课程的教学工作。

   二、必修课、限选课考核不及格者,最多有3次重修补考机会:课程考试不及格学期的下学期1次,基本学制的最后一个学期1次,离校后(指离校时必修课、限选课累计不合格学分45以下者)同年的秋季开学初最后1次。本科生第七学期、专科生第五学期的课程不及格者,离校前只有1次重修补考机会。

    三、重修补考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的第三周进行,在校生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已离校的学生(指离校时必修课、限选课累计不合格学分45以下者),要在离校前到校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办理重修补考登记手续,参加同年秋季开学初由学校统一安排的考试。

    四、重修课程的考核和成绩评定与正常课程的要求相同,不得降低标准。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记分。

    五、学生离校后回校重修补考,按在校生的教育成本收取费用。

    六、本规定涉及到的学籍管理方面的事项,按《肇庆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七、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其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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